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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制定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 2010-10-21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新余市物价局拟于12月中旬召开新余燃气公司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制定方案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其他各界代表共19名。其中:居民用户消费者代表7名,委托市消费者协会推荐;企业用户消费者代表2名,由高新区财政局推荐;经营者代表2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2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政府相关部门代表4名,委托相关单位推荐。 本次听证会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市物价局邀请参加。 有意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居民用户消费者,可凭管道煤气用气证和身份证报名参加,请于10月31日前向市消费者协会申请。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人员6名,委托市消费者协会组织,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报名方式与消费者方面参加人员报名相同。 报名截止时间:10月31日 市消费者协会联系人:黄旭华 联系电话:6440315 市物价局联系人:何建彬 联系电话:6441228 新余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发布机动车停车场设立及收费管理的公告 [ 2010-7-16 ]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余府发[2009]32号)和《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余府发[2009]7号)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 5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立及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点)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产权单位或经营者均需到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科)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点)经营资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经营者经市物价局批准收费后,同时领取《新余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表》并办理登记手续;市物价局每年实行年度监测和审核。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正式收费前到当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领取《新余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类收费机动车停放场(点)产权单位或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否则,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产权单位或经营者持《登记表》或《备案表》为每名收费员办理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后方能收费。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类收费机动车停放场(点)产权单位或经营者需到市物价局办理上述手续,否则,按《价格法》予以处罚。 新余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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